|
關于《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政策問答 |
發布時間:2012-01-26 查看次數:
|
|
近年來,我市服務行業產生的污染擾民問題較為突出,為加強服務行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杭州市服務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10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深入學習、領會《辦法》的立法精神,現將其主要內容作如下介紹。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本市市區從事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需遵守《辦法》。其中,本市市區包括蕭山區和余杭區。
二、如何理解《辦法》規定的服務行業的范圍?
《辦法》第三條規定,《辦法》所稱服務行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業:賓館、旅館服務業;餐飲服務業;娛樂服務業;洗染、美容保健、體育健身、沐浴、攝影擴印等服務業;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同時,對單位食堂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辦法》執行。
三、服務行業污染防治的管理部門及其主要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第四條規定,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規劃、建設、工商、房管、城管、公交、文化、衛生、貿易、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四、如何理解告知承諾制?
為了簡化環保審批手續,市環保局、工商局于2003年6月對部分服務行業的環保審批實行了告知承諾制!掇k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該項規定,對實行環保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服務項目,環境保護部門應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服務項目經營者,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許可手續或者未執行告知承諾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五、《辦法》對服務項目的禁設區域和嚴格控制區域有哪些規定?
根據《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樓或者與居住樓相鄰接的樓層設立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同時,《辦法》第七條規定,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療養院、黨政機關等建筑物集中區域15米范圍內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項目。
六、《辦法》對“房東”的義務和責任如何規定?
《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將《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同時,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人、借用人將其物業用于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七、《辦法》對服務項目的變更作何規定?
根據《辦法》第八條,服務項目由無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或者污染物排放數量、類型、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應在變更前依照新開辦項目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八、哪些情形視為服務項目經營者不正常使用油煙排氣設施?
根據《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油煙排氣設施:(一)擅自閑置或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二)未按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的;(三)不能提供油煙凈化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或維護保養記錄不全的。
九、《辦法》對油煙排放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根據《辦法》第十三條,服務項目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一)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油煙;(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煙。
十、服務項目產生的廢棄食用油脂應如何處理?
我市對廢棄食用油脂已實行了集中收集、統一處置的方式。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項目經營者應妥善收集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廢棄食用油脂),并交由取得營業執照的專業處置單位集中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傾倒。
十一、服務行業的空調安裝有哪些具體要求?
根據《辦法》第二十條,嚴格控制在商業區人行道、市區主要街道和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確需在街道兩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其安裝架底距地面的距離應當大于2米,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的,不得少于1.9米;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須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門窗等敏感點。
十二、如何理解《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
根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169號)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對飲食服務業的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
十三、對《辦法》施行前不符合規定的服務行業如何處理?
《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務項目,以煤炭、油類等為燃料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
《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產生油煙的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加裝或者改裝。同時,根據《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加裝、改裝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服務項目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等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及《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責令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能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杭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杭州市環境保護局)
|
|
|
|
|